本网南京讯:2007年2月14日,刘竞材与通过王文艳的男友朱海,向王文艳借用一辆小汽车,刘竞材每月支付王文艳车辆使用折旧费(磨损费)2200元,车辆的维护与年检仍由王文艳负责。借车当天,刘竞材支付王文艳人民币6500元。约定后不到十天,2月23日,刘竞材又将该车借给方进如使用。方进如同意该车的借用条件,并由方进如承担相关费用。整个转借过程,刘竞材并没有告诉王文艳,直到07年5月,刘竞材才告知王文艳。
五月的一天,方进如突然神色慌乱的告诉朱海的父亲,说他的车出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车子撞到了一名孕妇,子宫流血,将要流产,对方索要20万元赔偿费,不给钱他们就要来找麻烦,后果不堪设想。朱海的父亲听后感到非常害怕,立即说救人要紧,并叫朱海陪该孕妇立即去妇产医院就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车辆的所有权人要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朱海一时没了主意。
原是骗保,骗了保险公司再骗车主
此时,方进如在一边出主意,说现在唯一的解决方案就是两人签一份特殊的车辆转让合同,王文艳将汽车转让给他,另再付方进如4100元人民币,此后全部责任由方进如承担,与王文艳无关。朱海经与王文艳商量,同意方进如的解决办法,于是王文艳于2007年5月23日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与方进如签订了《车辆有条件转让协议》一份,同意将该车过户给方进如,并支付方进如现金4100元。后张洵将4100元钱给了方进如,方进如于2007年6月10日出具了收条。
不久,南京经侦大队找到王文艳,告诉他方进如利用他的小汽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诈保未遂,公安机关对方进如进行了批评教育,未予立案,保险公司也不予赔偿,一切后果由方进如负责。
方进如诈保后来,刘竞材要求方进如将该车修好并返还给王文艳,并支付相应的折旧费给王文艳,方进如同意车子由他负责修理,但要王文艳作出承诺,不追究他法律责任,后因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未果。不久,该车又在溧阳市发生交通事故,被溧阳市法院扣押。王文艳多次催要返还车子、折旧费等相关财物无果,于是将刘竞材和方进如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方进如立即返还4100元,并支付所借车辆自2007年5月14日至2008年12月份判决时止以每月2200元计算的使用费共计41800元。同时,由于方进如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无法恢复原状,王文艳还要求方进如赔偿菲亚特牌苏ADQ931车正常使用情况下实际剩余价值2万元。刘竞材在转租的时候并没有得到王文艳的同意,而是在既成事实以后才告诉王文艳的,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骗子狡辩,法官明断终伏法
方进如认为,他的车是从刘竞材手上租的,车费一个月2200元。如果汽车恢复原状是由保险公司来理赔的。但如果私人车辆从事商业行为的话,保险公司会拒赔。现在王文艳将车辆租赁并收取租金就是从事商业行为,所以保险公司不赔与方进如无关。并且,车辆被溧阳法院扣押是其他开车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如果认可车辆转让协议无效,那方进如也不必为溧阳的交通事故负责。
而转租人刘竞材却认为,车辆如果恢复原状,就没有贬值损失,当时借用的时候约定借期三个月,这个钱已经付掉了,三个月期满我想还车,但是由于方进如造成这个事故才导致这个车没有还给王文艳。我把车子转借给方进如使用时,确实没有告诉王文艳,但是三个月期限快满时,我告诉了王文艳的男朋友朱海。5月初,我们三个人都在场时,方进如想继续使用该车,朱海也想把车子继续租出去,但因为双方价格没有谈好,朱海就没有同意方进如继续使用该车,就定在2007年5月23日还车,然而在2007年5月21日就发生了方进如诈保的事,所以事情就拖到现在。我告知朱海汽车由方进如使用时,车辆还是完好无损的,并不是因为我告知太迟才导致车子面目全非而无法归还的。我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认为,方进如故意告知王文艳虚假情况,诱使王文艳于2007年5月23日错误与其签订《车辆有条件转让协议》,已经构成欺诈,《车辆有条件转让协议》无效。方进如应当将该汽车及不当得利4100元及时归还王文艳。该车在方进如实际占有、控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文艳无法对该车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方进如对王文艳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该车已经没有恢复的价值,且已被其他法院扣押,方进如返还该车已经没有可能,也没有价值,王文艳向方进如主张该车正常使用情况下实际剩余价值2万元,是合法合理的。根据王文艳与刘竞材的约定,王文艳从2007年2月份起每月能够获得使用费2200元,方进如从刘竞材手里受让该车使用权时也承诺每月支付2200元使用费,但由于方进如的加害行为,导致王文艳从2007年5月份起无法获得该车使用费。虽然在2007年5月初该车三个月借用期快满时,方进如与张洵就该车的继续使用价格未取得一致意见,方进如也同意于2007年5月23日前将该车归还王文艳,但是该车一直没有归还王文艳,且由于方进如诈保以及继续占有、出借该车给他人的行为,导致该车至今归还不能,那么,自2007年5月24日方进如逾期还车时起至2008年12月11日本案判决时止的使用费损失,是王文艳可以预见的可得利益损失,王文艳参照2007年2月至5月份该车每月2200元的使用费,向方进如主张2007年5月24日至2008年12月11日本案判决时共计18.5个月共计40700元的使用费,是合法合理的。现有证据体现不出刘竞材有与方进如串通诈骗的行为。虽然刘竞材未经王文艳或者朱海同意,将该车擅自有偿出借给方进如存在过错,但是该车前期借用期限为三个月,在三个月期限届满时刘竞材向张洵如实告知了将该车出借给方进如的事实,朱海未表示异议,且有意向继续有偿出借该车给方进如,只是由于价格未谈拢而没有达成合意,且在2007年5月14日刘竞材借期届满时未收回该车,同意方进如继续使用该车至2007年5月23日,所以,2007年5月14日后导致该车无法归还及王文艳相关损失不能归责于刘竞材。刘竞材没有与方进如构成共同侵权,故对以上方进如的相关赔偿责任,刘竞材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约定该车的折旧使用费实际应为使用费。至于两被告提到的借车过程中未与王文艳接触、而是与朱海接触问题,因该车的所有权人是王文艳,张洵是有权代理王文艳,所以朱海的行为直接对王文艳产生法律效力,王文艳也可以直接向两被告主张相关权利。目前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私车不得有偿借用给他人,至于两被告提到王文艳用私车营利的问题,如果确实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私车借用的规定,两被告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追究其行政责任,但追究王文艳行政责任与王文艳向两被告主张民事权利并不矛盾,并不影响王文艳向两被告主张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令王文艳与方进如于2007年5月23日签订的《车辆有条件转让协议》无效,方进如返还不当得利4100元,并支付小汽车正常使用情况下实际剩余价值2万元和使用费40700元,驳回王文艳对被告刘竞材的诉讼请求。后方进如对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