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丈夫在从事个体经营期间与当地一女性有婚外情,双方为此以及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无情的丈夫向拳头伸向了柔弱的妻子,无奈的妻子具状诉讼要求与丈夫离婚。近日,射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妻子李某与丈夫张某于199022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0年生一女孩,2003年正月生一男孩。后丈夫射阳县某镇从事个体经营,在经营期间与当地一女性吴某有婚外情,夫妻间产生矛盾。2008年春节前丈夫张某要外出去苏州,作为妻子李某不同意,为此发生争议。丈夫写下离婚协议书,认可与吴某有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同意女儿随李某生活,男孩随其生活等。妻子李某考虑家庭、子女利益,未与丈夫张某去办理离婚手续。后李某发现张某仍不顾及家庭,还动手殴打李某,妻子具状至射阳人民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并要求婚生男孩随丈夫生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庭审结束后二天,丈夫张某留下信件离家出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关系,结婚多年, 生有两个子女,理应同心同德, 共建和睦家庭。而被告不珍惜家庭,生活不检点,致夫妻关系不睦应负主要责任。鉴于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应认定夫妻感情己破裂,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遂作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婚姻准予离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