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日前,宝应法院曹甸法庭审结了一件蹊跷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案件,法庭依法判决被告谢某某偿还原告乐某某欠款12000元。拿到判决书,乐某某感慨万千,连称法律公正。

原告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欠原告业务款,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结清。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法庭。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件原本简单的欠款纠纷案件,却因原告提供的一份欠条,导致案情变得扑朔迷离。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岳某某塑胶款人民币12 000元整,于2008年上半年全部付清。”庭审中,被告虽然承认该欠条系其所立,但提出欠条是出具给第三人岳某某的,而不是本案原告乐某某,因此诉称不欠乐某某的货款,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直到这时,原告才发现被告为了躲避还款义务,在书立欠条时留了心眼,故意将欠条上原告的姓由“乐”改成了“岳”。针对这种情形,主审法官依据证据规则,限期要求被告举证提供第三人岳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过了举证期限,被告未能提供。法庭因此认为,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出第三人岳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不符合常理,且被告所立欠条在原告乐某某处,加之“乐”与“岳”同音,可合理推定欠条上“岳某某”与本案原告乐某某为同一人,据此法庭依法确认了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欠款的事实,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