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执行难的对策
作者:蔡红琴 发布时间:2009-06-25 浏览次数:1333
国家法律赋予农村妇女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权益,但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看,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最为突出的是当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难以找到一条便捷、高效的救济途径,甚至于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村规民约”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难以执行。
笔者认为首先是思想意识层面的原因导致这一现象的,“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观念在农村已根深蒂固,广大村民对女性权益相对忽视,甚至歧视。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说,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农村人口相对集中地涌向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形成一定范围内的人口“倒流”现象,使“僧多粥少”的矛盾日益凸显,从而逐步产生了各村、组原住村民和出嫁女及与出嫁女相关的新进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
另外,村规民约存在盲区。有些地区往往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的形式讨论、制定相关利益的分配方案,并在“大多数人”通过的情况下出台相关的规定,成为所谓的“村规民约”,其直接侵害了出嫁女、离异女、丧偶等这部分比例很少的弱势群体的合法土地权益。可这些“村规民约”披上了民主自治的外衣,具有强大的群众基础,乃至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在其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难以执行。
在笔者看来,针对“僧多粥少”的现象要寻求灵活多样的解决渠道。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经济是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因此解决这一现象的关键点是要有一个合理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从源头来杜绝这一现象。从客观现实讲,无论是原住村民,还是出嫁女,他们的矛盾都是源于固有的土地收益。很多村干部为了得到现实的眼前利益,将土地非法买卖或是非法转让。无知的村民也就满足于一次性的“足额”补偿款。也正是因为这些有限的补偿金,原住村民自然不会将仅有的最后一块肥肉割出来给出嫁女。然而他们没有想过有限的资源通过有特色的、合理的经济模式就可以转为无限的收益。例如,以经济发达地区带动周边欠发达地区的形式,扩大行政区域划分,统筹兼顾,促进经济的高效、稳定、同步发展,解决利益驱使下的“僧多粥少”的现象;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将集体资产量化折股,这种股权到人的办法能较好地解决农村妇女出嫁流动、分配等问题,同时搞活经济,使固有资产收益最大化,从而更好地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
在矛盾已经产生的情况下,诉讼是大多数被侵害妇女选择的主要途径。法院应当继续积极开展“巡回审判点”,将典型案例的庭审放入村里,组织村干部、村民参与庭审,使他们更加直观地学法、知法、懂法。
然而有时简单的判决并不能够钝化矛盾,反而使执行更加难开展。笔者建议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制度,法院应当加强“庭外延伸”,与村委会、民调组织、土管局、司法所、妇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加大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及时取缔违法“村规民约”,努力抓好诉前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钝化矛盾,防止违法现象从量变转化为质变,将侵害妇女合法权益作为“通俗、合法、合理”做法,使农村形成自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