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出车祸 不是司机钱照赔
作者:汪振鹏 夏慧 发布时间:2009-06-11 浏览次数:723
本网盐城讯:运货途中惨酿单方事故,责任认定司机全责,雇主起诉行使追偿权,不料自己竟也“省”来责任。近日,东台法院审结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追偿纠纷。
2008年春节后,被告徐某运用自己的手扶式拖拉机为原告陆某运送树苗,案外人杨某、龚某等四人受原告雇佣栽种树苗。一日,一向颇具生意头脑的陆某,向徐某提出要求,希望其将杨某等四人随同树苗运至栽种地,这样既省时又省钱,可谓一举两得。无奈车小人多,不得已只能“加座”,于是杨某等四人便被安排在高高堆放的树苗之上。令他们追悔莫及的是,这一“省”居然省来个车翻人伤,由于树苗装载过高导致车辆转弯失控,酿成侧翻事故,坐在树苗堆上的杨某、龚某被重重地摔落在地,徐某也因此落了个全责。后经法院和当地村委会主持调解,作为雇主的陆某分别赔偿杨某、龚某27107元、8312元。陆某随即以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为据,要求徐某赔偿业已支付的款项35262元。
法庭上陆某诉称,徐某作为驾驶员,在为其运送树苗的过程中,由于自己技术不熟练、遇紧急情况不会处置,才酿成单方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已认定其为全责,我向他主张追偿权是理所当然的事。
被告徐某却辩称,虽然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我是全责,可我是受陆某雇佣运用树苗的,而不是所谓的“承运”;况且杨某、龚某是受原告安排才违规坐在树苗堆上的,车辆侧翻也是树苗超载造成的,与我无关,我不应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陆某利用自己的手扶式拖拉机为原告运送货物,且报酬为按“车”计算,双方之间为运输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对于因事故造成的损失问题,徐某作为驾驶员对装车及行车安全理应负有注意保证义务,可其在装载过高及人货混载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可原告陆某作为雇主,其为节省成本,安排雇工乘坐拖拉机人货混载,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陆某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作业机械化的普及,农用车数量与日剧增,可人货混载、无证驾驶等违法违规现象却不断发生,与此同时也酿成了许多人间惨剧。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切莫为了一时之便利,将生命财产安全置之度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