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近日,江苏省无锡滨湖区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在校受伤起诉学校要求赔偿的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

1991年,十岁的小莹在学校上体育课跳木箱时,从木箱上跌倒受伤,到医院治疗后恢复得也不理想。之后小莹的父母多次到市信访部门反映小莹受伤的情况,要求追究有关责任及解决赔偿问题。在信访部门的协调下,1993年各方达成处理意见并履行完毕。现小莹以当时无法做医疗事故及伤残鉴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近9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莹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1993年达成处理意见时起算,而小莹至现在才起诉要求赔偿,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小莹也不存在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据此判决驳回小莹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不行使达一定期间就失去诉讼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小莹在1993年就应该知道自己的伤势,现在再起诉,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正是通过对权利人权利的行使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稳健、均衡发展这一法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