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让起纠葛 法律不保护“潜规则”
作者:居敏晓 发布时间:2009-05-18 浏览次数:826
本网无锡讯:“我自己的店面房想收回来,居然还要付钱给承租人,这合理合法吗?”最近,江阴璜土镇的
;高先生自然不乐意出这个钱,双方协商不成,最终不欢而散。不得已,今年4月,高先生一纸诉状将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蒋女士限期搬出。由于店面转让费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蒋女士向高先生索要4万元转让费显然不合法,但是高先生在签订协议时,就首任承租者是否拥有转租权没有作出约定,这才导致转让费这一“潜规则”得以蔓延,因此高先生本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在法院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高先生返还蒋女士的门面押金6000元,并自愿补偿蒋女士4000元钱。
案件虽然是以调解结案,但是却暴露出了目前门面转让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转让费俨然成了不成文的 “潜规则”,由于转让费不是规定费用,因此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要规避这一“潜规则”带来的后遗症,房东应该与首任承租者就是否拥有店面的转租权进行约定,如果首任承租者没有转租权,那么承租人无权转让,转让费也将被扼杀在摇篮中,即便首任承租者私自转让也不会影响房东收回房屋;如果房东允许房屋被转让,那么一旦中间出现了所谓的转让费,房东也应承担相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