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与省环保厅构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09-05-18 浏览次数:473
本网讯:近日,省法院与省环保厅共同出台了《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将“诉调对接”工作拓展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明确了邀请协助调解环节和必须邀请协助调解的案件类型。对于邀请环境保护部门协助调解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可以在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前进行,也可以在立案后、开庭审理前进行,还可以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进行。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矛盾易激化、群体性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前邀请环境保护部门协助调解。
明确了调解员的条件和开展聘请专家咨询员工作。省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将从省环保厅提供的环保专家名册中聘请环保专家担任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专家咨询员。
明确了调解的程序和回避事项。四是明确了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协助调解工作定期开展考核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