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江阴青阳有对年过六旬的老夫妻,他们做了一辈子农民,从没遇到打官司的事情,而这大半年来,两人却为了房子两次成为被告。是谁把他们告上了法庭?

一方称买卖一方称出租

薛富安与张玉芬都已60多岁,农耕生活让他们的脸上平添了几分岁月的沧桑。十余年前,夫妇俩为了增加收入,趁着身体还硬朗就外出帮一家工厂看门。几年间,两人省吃俭用攒了些钱,为的是告老还乡之后,可以不依靠子女帮助,买个房子安家。2000年左右,老夫妇俩回到家乡,这时张玉芬听说同村村民薛林要卖房子,就去问了一下价格,得知是1500元。可儿子不同意母亲张玉芬买那个房子,主要是因为那里根本不能称之为住房,里面原来是用来养鸡养鸭的,没有适合居住的生活设施。为了不给子女添麻烦,张玉芬还是选择住到那里。据她回忆,当时她砍价砍到1380元,薛林也同意的,所以一次性付清了钱。之后近十年间,夫妇俩对房子进行过多次整修。

去年8月,夫妇俩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薛林称这个房子是他的,要求他们立刻迁出房子。不久,薛林撤消了起诉。可是没等张玉芬夫妇从事情中平静下来,薛林紧接着又把他们告上了法庭。这一次,薛林要求法庭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

法庭调解达成协议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当初张玉芬出资1380元,到底是承租还是购买了这个房子?据了解,薛林在第一次起诉时,当庭表示将房屋出租给夫妇俩使用直至两人去世为止,1380元是一次性付清的租金。基于薛林的当庭陈述,法官认为既然他出租给对方到老死,就不应该提出迁让的诉讼请求,薛林的主张与其当庭陈述是相互矛盾的,所以薛林撤回了起诉。但是不久,薛林又把夫妇俩告上法庭,这一次,他要求法院对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

法院再次受理了薛林的起诉,承办法官对双方争议的房屋进行了多方走访。据了解,房屋在2000年时是相当破旧的。夫妇俩入住之后,对屋面进行了大规模翻修,并安装了自来水和电表,他们还在该房屋内办过丧事。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出租房,翻修应由房东负责,且按照民间习俗,房东一般不肯让承租人在租房内办丧事,薛林将房屋出租给夫妇俩存在疑点,但并不能以此确认房屋就是薛林出让给夫妇俩的。

纠纷审理过程中,张玉芬夫妇向法庭出示了一张房屋买卖文契,以此证明房屋是薛林卖给他们的,可法庭最终并未认可这份买卖协议,原因是经过笔迹鉴定,协议上面“薛林”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写。张玉芬反映,房屋买卖文契是她请同村的一位老人写的,老人事后已经去世。“薛林”的签名是不是这个老人代签的,法庭很难确定。

为了证明文契的真实性,张玉芬特别向法庭提起文契形成时间的鉴定申请。法官认为,案件原被告双方都是同村村民,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从和谐角度出发双方还是有调解基础的。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沟通,晓明利弊关系后,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关于文契形成时间的鉴定,最终没有启动。按照调解协议,薛林将房屋转让给张玉芬夫妇,张玉芬夫妇一次性给付薛林5000多元,双方今后无其他纠葛。

法官提醒:书面合同少不得

其实,法院在审结双方纠纷时,没有对当初的1380元到底是买房款还是租金作出明确认定。法官介绍,双方各执一词,证据也都不够充分,对于这样的民事纠纷,法庭的目的是让双方握手言和,解决纠纷,因此在双方同意情况下,前事不再争论,达成了现在的协议。

房子是租来还是买来的,对一家人有着相当大的影响。法官认为,普通市民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不论是出租还是买卖,双方都应签订书面合同。从出租角度来说,法律规定最长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一般半年以上的出租,都要写好租赁协议。从买卖角度来说,本人亲笔签名的买卖合同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双方在付收钱款前把书面材料签好,更可以避免日后的麻烦。

另外,纠纷中的争议房屋是宅基地房屋,法官也对此作了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是目前法院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合同效力认定的最基础依据。另外,农民之间的宅基地上的房屋转让应当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且即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也应当经过法定审批机关批准方能有效,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民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无效。(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