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出台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作者:审监一庭 发布时间:2009-05-12 浏览次数:775
本网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印发了《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述文件的出台,对于规范全省刑罚执行工作,统一把握刑罚执行条件和尺度,完善刑罚执行工作规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的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尤其是假释比例不断加大,新的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其中2008年9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四家联合会签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做好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试行)》,对全省法院的减刑、假释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该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程序,提高减刑、假释案件质量,省法院、各中院审监庭、省监狱管理局和各监狱部门的分管领导、相关人员先后分片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就原有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和调研,对原有规范中不适应新形势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对实践操作中需要明确的内容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最终形成了《关于审理减刑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假释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于今年3月份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下发全省法院执行。
细化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该部分对减刑、假释条件中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抽象性规定分别做出了细致而明确的界定,为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上述条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操作标准。同时结合立法规定和实践作法,对罪犯“不得假释”的情形和“一般不予假释”的情形做出了规定。
科学把握减刑的具体幅度。该部分区分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无期徒刑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罪犯,按照确有悔改表现、悔改表现突出和有重大立功表现三种情形明确了不同的减刑幅度。同时对服刑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刑期的折抵、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明确减刑的起始时间、假释的考验期限及间隔期限。对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期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同时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规定对犯罪时为未成年的、老病残犯、初次犯过失罪的、家庭确有困难,确需本人照顾的以及原系科研骨干、统战对象的罪犯,在确定其假释考验期时可适度从宽;在减刑后又予以假释的间隔期限方面规定,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一次减二年有期徒刑以上又予以假释的,其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减刑后有重大立功表现,又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在前述间隔期基础上适当缩短。
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明确了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审查材料的具体内容,对特殊身份的罪犯减刑还需重点审核是否已经相应机关的同意;在审理方式上,改变了以往减刑、假释案件以书面审理的传统方式,代之以听证、提审为主的审理方式;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的制作应重点阐明人民法院对影响减刑幅度各因素和是否符合假释条件的理由的分析认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