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人大充分肯定宜兴法院诉讼调解工作
作者:周馨 发布时间:2009-05-12 浏览次数:429
本网无锡讯:日前,宜兴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了宜兴法院关于诉讼调解工作的情况汇报,并给予了一致好评和充分肯定。近年来,宜兴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把握和谐社会特征,认真依法履行调解职能,为建设平安宜兴、法治宜兴作出了不懈的努力。
思想重视,树立和谐司法理念
为准确把握构建和谐社会对法院审判工作提出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使命,该院在坚持公正司法的前提下,牢固树立和谐司法工作理念,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的落实和推进,调解意识得到普遍提高。在日常审判工作中,该院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调解与审限的关系,克服重判轻调或重调轻判的不良倾向,一切从实际效果出发,充分发挥了诉讼调解对解决纠纷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目标。
整合力量,拓宽诉讼调解领域
坚持民商事案件全程调解制度。认真贯彻和学习相关法律精神和实践经验,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不同的角度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推进。始终坚持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一选择,切实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的各个阶段,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轻群众诉累,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优先调解制度。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容相济原则,紧紧围绕惩罚犯罪、合理维权、息诉息访工作目标,认真开展调解工作。帮助被告人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自觉接受教育和改造;确保民事赔偿到位,尽可能降低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情绪和报复心理,排除上访隐患;坚持法律底线和量刑分寸,不以调解来定性量刑,杜绝以调代判、以钱换刑的错误做法。
坚持行政诉讼全面协调制度。将和谐理念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始终,将依法判决与协调和解有机结合,行政协调工作成效明显。在思想上树立协调理念,对行政诉讼的特殊性和行政协调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在协调方法上科学合理,针对案件审理情况和当事人实际困难,主动介入进行案外协调;在工作机制上健全完善,完善考核机制和沟通机制,确保行政协调工作落到实处。
坚持人性化执行促进和解制度。全院执行人员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注重加强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及跟踪力度,注重保障当事人自主表达和解意愿,有效地实现了执行工作的持续良性发展。
加强管理,完善诉讼调解机制
确立调解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在诉讼调解结果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权利处分能力,杜绝以判压调;坚持合法原则,严格遵循诉讼调解规程,对调解结果严格审查,防止个别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坚持合理原则,按照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本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规范调解程序。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制定详尽的民事调解操作规程,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
抓住调解重点。为摆脱“收案多、判决多、上诉多、信访多”的工作难题,赢得工作主动,在审判工作中尤其注重抓住调解重点,对一些涉及家庭关系的和睦稳定、相邻关系的和谐共处、社会关系的长治久安的类型性案件以调解为第一选择,通过调解形成双赢的局面,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拓宽思路,丰富诉讼调解手段
便民利民,方便群众。坚持把服务方便群众、维护群众利益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针对案件特点,深入群众了解纠纷原委,对症下药开展调解工作。
创新方式,提高效率。注重调解技巧的掌握,创新方式,提高效率。针对不同类型案件、案件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调解措施因人因案而异,将调解工作做深做透。
延伸职能,服务大局。注重结合审判实践,及时向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促进相关部门或单位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加强管理,提高依法办事水平。充分发挥诉讼外化解社会纠纷功能,通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处理来信来访、普法宣传等形式在诉讼外化解大量纠纷。
诉调对接,构建大调解网络
积极推行劳动争议委托调解制度。联合宜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兴市总工会,设立了宜兴市总工会劳动争议中心调解庭,开创了全国劳动争议委托调解制度的先河,为纠纷多元化解决途径提供了新的思路。此举得到了上级法院的肯定和推广,最高法院、全国总工会专门前来调研,并且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栏目作了报道。
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室试点工作。将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认真研究和制定了工作计划和方案。在各业务庭设立了专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并正在通过制定规范性意见的方式对调解范围、工作原则、职责、流程、考核等内容予以明确。
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和对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业务优势,与辖区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通过协助调解、特邀调解、联合调解等形式解决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加强与宜兴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合作交流,成立了以法庭庭长和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为成员的指导小组,开展定期业务培训与不定期疑难案件研讨,并通过庭审观摩、交流经验等方式,不断提高民调人员的政治和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