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白下法院就不服不予授予学位决定案件向省教育厅发出司法建议
作者: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5-04 浏览次数:895
本网南京讯:近日,南京白下法院对一名大学生不服母校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第三次提起的行政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并依法向省教育厅发出司法建议。
原告胡某因在专业课考试中作弊,受到被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后,被告以原告在校曾受过处分为由决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原告不服,于2007年1月向白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撤销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经审理,白下法院认为被告作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判决生效后,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重新审核时,仍然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作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原告不服,于同年7月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白下法院再次判决被告重新评定。2008年4月,被告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第三次作出不予授予学士学位决定。为此,原告第三次向白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白下法院第三次判令被告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
虽经白下法院两次判决,但被告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两次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违反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但囿于我国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的行政诉讼制度,白下法院只能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重新审核,而不能径行判决被告授予或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鉴于白下法院第三次判决已生效,为避免因被告再次出现类似行为导致的诉累,白下法院依法向其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发出司法建议,希望省教育厅予以重视并进行协调,敦促原、被告双方合法合理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