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刑事审判注重人文关怀
作者:魏峰 马娟 发布时间:2009-04-28 浏览次数:853
本网徐州讯:经过审委会研究一致通过,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故意伤害案的第二被告余某某、第三被告人余某分别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和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的判决。
该案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起因是被害人工厂噪音问题引起两家摩擦。法院受理该案后组织公安机关旁听,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定性,在移送检察机关后重新定性以故意伤害移送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公诉机关定性是准确的。第一被告虽有自首情节和检举揭发一笔30万金额的盗窃的一般立功情节,但鉴于第一被告系主犯,只是从轻处罚。而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同时考虑到第三被告系在校学生,是未成年人,且成绩很好,需要参加高考,从教育和感化使其重新走上社会的角度,该院提请审委会对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依法适用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