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民二庭七项规定规范庭审纪律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4-01 浏览次数:500
本网南通讯:自机关作风建设活动开展以来,如东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把提升作风建设、规范庭审纪律,作为一项硬性要求,该庭全体干警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自查,针对查找出的问题,结合该庭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审判作风七项规定:1、法官执行公务时,必须着法官制服或穿着法袍,佩戴法徽,保持制服、衬衣、领带等服饰整洁统一。不得有不得体服装出现。2、法官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必须在规定的接待场所,由两人同时接待,态度温和、文明礼貌。 初次接待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说明身份。不得有冷、硬、横、推等不文明的行为或在私下场所接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3、法官确定开庭时间后,必须和书记员提前到达开庭地点,准时开庭。不得随意迟到或更改开庭时间。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准时开庭的,应当说明原因,表示歉意;如更改开庭时间,应当确保足够的时间通知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4、法官在开庭时,必须举止端庄,言行规范、精力集中,情绪饱满,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陈述或与之争吵、辱骂。5、不得有开庭时打电话、发短信、玩游戏、吸烟、翻阅与庭审无关的报刊或图像资料的行为。6、法官在开庭前后、休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庭审规定,不得与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打招呼、递烟、递水、说笑等足以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对公正性产生合理性怀疑的行为。7、法官对庭审笔录,必须给予当事人足够的阅读时间。在当事人阅读庭审笔录时,应让所有当事人同时在场。如当庭阅读时间不够的,可另行安排阅读时间。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问题,应当依法给予必要的解释,不得有应付、推卸、拒绝等行为。
全庭干警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庭长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予以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直至纪律处理,做到警钟长鸣、常抓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