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季少女遭误诊 一审获赔13万
作者:刘芳芳 发布时间:2008-12-03 浏览次数:1054
本网宿迁讯:最近,江苏省宿城区法院近期审结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01年10月,原告刘某因“全身皮肤粘膜瘀点、瘀斑”到被告某医院就诊,被告经多次检查,确诊为恶性淋巴瘤伴自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后被告即按照上述诊断为原告制定治疗方案。直至2006年4月,原告数十次在被告处住院治疗,支付巨额医疗费用。2006年10月原告经北京协和医院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告在该院住院治疗20余天后出院,病情得到明显控制。因原告认为被告对其诊疗过程错在过错,导致其受到损失,与被告协商不成,因而成讼。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经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该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近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