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为进一步促进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健全完善以审判管理和纪律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司法管理体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加强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

一是建立“法官提醒警示制度”。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提醒警示:1、一年内所办所办案件因个人原因出现一次严重差错或二次以上一般差错的;2、对当事人的合法请求不作为经查实的;3、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未报告擅定案件的;3、在立案、信访、保全、庭审、调解、合议、执行、文书制作、送达等环节有违法审判和违法执行行为,或在业外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尚未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5、一年内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结果处于本部门末位,且明显低于全省同级法院平均值的。法官被提醒后三个月内未改善或又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当对其作出警示。

二、建立“法官停权制度”。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暂停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1、违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六条禁令”被查实的;2、其他违纪投诉被查实应受纪律处分的;3、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未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4、一年内所办案件因个人原因出现四次以上一般差错或两次以上严重差错的;5、连续两年法官审判业绩考评结果处于本部门末位,且明显低于全省同级法院平均值暂不胜任本岗位的。

《暂行规定》还对法官提醒、警示和停权的处理程序、责任追究等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