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分子专挑租车公司下手
作者:李荣胜 发布时间:2012-09-11 浏览次数:524
9月10日,江苏吴江法院开审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采用签订租车合同骗取他人车辆后予以抵押或转让的手段,实施诈骗作案4起,骗得总价值34万余元的汽车4辆。
今年1月份的一天早上,叶先生在吴江市盛泽镇步行街上行走,突然发现眼前一辆福特车相当眼熟,仔细看看车牌号以及车子的外观特征,发现这辆车正是自己公司的,该车在去年10月份租给了一名刘姓男子。当时刘某来到公司说要租车,双方经协商签订了租车合同,约定租期为一个月,租金为七千元,押金为五千元。等合同期满后,刘某打来电话声称要续租一个月,叶先生所在的公司表示同意。但是续租的期限过后,当公司再联系时已无法联系上刘某。经叶先生询问,此时福特车上的驾驶员称这辆车是别人抵押给自己的。叶先生发现事情蹊跷,便立即报警。
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予以立案侦查。今年的2月份,经办民警得知刘某正在南通启东一网吧内上网,遂至该网吧将刘某抓获。经审查,刘某交代了其伙同王某(在逃)采用先签订租车合同,待骗取车辆后再将车辆以抵押或者转卖的方式予以转手,以骗取价款。其与王某从去年的10月份开始,采用上述手段共从江苏、河南等地四家租车公司骗得4辆轿车,均予以转手。
庭审中,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据承办法官介绍,如合同诈骗罪名成立,根据刘某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其将会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