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做贼心虚,这是人们从日常生活中总结出来合乎常理的定论。就是说,做贼的人心理上肯定是虚伪的,因为她违背了人们日常生活的自然法则,做了不该做的事,这是没错的。然而,在日常生活在中竟然有做贼心不虚,如此“自信”的人存在,似乎被盗物就该理直气壮地归于她,这就不正常了。

 

近日,盐城亭湖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韦某涉嫌盗窃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元。

 

今年三十岁的韦女士,别看她没什么文化,可就是对行窃“智商”高,出于常人意外。2012113日和63日,被告人韦某在盐城市区“二中”浴室、“世纪华联”超市等地,趁无人之机,采取叫三轮车车夫拖走被盗物的方式,先后两次窃得被害人李某“新日”牌电瓶车和被害人王某“阳光铃木”牌电瓶车各1辆,窃得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595元。可是,不管行窃者多狡猾,都有被捉的时候。其中, 2012113日晚韦某第一次窃得的电瓶车,在运输途中被人家拦住,报警抓获。由于其有身孕,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然而,就在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期间,韦某竟然挺着身孕的大肚子以同样的方式进行第二次行窃,即201263日晚,在窃得“阳光铃木”牌电瓶车的运输途中被警察发现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韦女士分娩后近一个月才向法院起诉的。

 

而据韦某交待,之所以这么“自信”,是因为她在请三轮车夫拖车时已说明白:“我电瓶车钥匙丢了,给我搬上车”。

 

以上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韦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韦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