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向适用缓刑的少年犯家长发出《监管建议书》
作者:钱沁 发布时间:2008-10-31 浏览次数:647
本网南通讯: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不满18周岁,通州市人民法院通知其家长到庭参加庭审,该案经该院少年法庭不开公开庭审理后当庭对被告人张某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口头宣判。该院在向被告人的家长送达判决书时,另行向家长送达了一份《监管建议书》。这是通州法院不断完善“审、矫对接”机制的又一举措。
通州法院针对未成年被告人年龄小、犯罪原因单纯、性格特点可塑性大、易于接受改造的特点,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判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坚决从轻处罚,尤其是对初犯、偶犯,严格把握好第一次进劳改场所这个关口,尽可能的适用非监禁刑。为了确保适用非监禁刑矫正对象不脱管、不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该院注重做好参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并专门制定了《关于对非监禁刑少年犯进行“审、矫对接”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点,从“审、矫对接”的社会效果出发,从细节入手,强化“审、矫对接”的基础工作,规范了“审、矫对接”的程序机制。
该院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时发现,家庭教育的不当和家庭内部力量失衡,是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为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缓刑少年犯的矫治工作,通州法院在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沟通的基础上,向被告人的家长送达判决书时,另行送达一份《监管建议书》,建议家长:督促子女及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教育子女在考验期内一定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遇有就业、经商、就学、就医、探亲等正当理由需要长期离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的,应通过司法所报市司法行政部门批准;鼓励子女自觉读书求知,增长技能,及时制止游荡社会、夜不归宿、酗酒等不良行为;提醒子女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和承办法官的要求,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与承办法官及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客观反映子女的思想状况与行为表现,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做好你子女的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