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近日,应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四庭请求,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派员协助其前往被告单位调查取证。日前,南山区人民法院为此来函,感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司法协助,并高度赞赏苏州工业园区的司法环境。

本案原告是深圳某数控公司,掌握在国际上领先的机床生产技术。被告单位的几个股东是原告单位离职的高级员工,离职后来苏州工业园区投资开办另一家数控公司并生产同类产品。原告认为被告该几名股东使用了先期在其单位掌握的商业秘密,侵犯了自身的专利权,遂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时申请南山区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由于证据在苏州,而南山区人民法院不熟悉苏州市的司法环境,遂向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提出司法协助请求。民二庭庭长丁建明当即指派相关人员随行协助。

司法协助作为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种互助,是指委托外地法院代为一定的司法行为,包括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执行裁判等行为。当前,在全国努力构建和谐司法的背景下,人民法院内部开展司法协助无疑是一项意义重大的行为。

首先,司法协助有利于解决司法资源的不足。充分的司法资源是构建和谐司法的硬件,是保证诉讼公平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保障人民法院切实充当维护社会正义屏障的基石。目前我国司法资源不足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存在矛盾。有限的司法资源在各地区之间需要合理分配,地区的司法资源在个案之间也需要优化配置。要最大程度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作用,需要司法部门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的潜力,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司法资源的同时,还要学会在整体司法资源之间实现优势互补,互帮互助,从而将静态的司法资源转为动态资源。司法协助避免本地司法资源在外地使用而导致的成本扩大,通过借助异地司法资源,充分弥补本地司法资源在异地欠缺的不足,从而最大限度的发挥国家司法资源的合力。

其次,司法协助有利于真正实现公正司法。公正不仅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和强烈期待,更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目标和准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了追求实体公正外,还需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即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诉讼主体的追求目标,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保障。通过司法协助,人民法院能够取得靠当事人自身难以取得的证据,使当事人能在法庭上能够公平博弈,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权不至于流于形式,而是真正落到实处,也使人民法院能够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

再次,司法协助为异地法院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司法作为一种动态的系统,其在运行的过程中受到诸多地区差异的影响,从而导致现实社会中的地区司法差异。这种地区司法差异给国家法治的统一和完善带来了一定负面影响。缩小地区司法差异,有利于加快中国法治的进程,真正达到司法和谐。司法协助给异地司法人员交流司法经验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机会,各地法院取长补短,不同的经验和视角,可以给彼此改善司法实务提供新思路,整体上有利于推动国家法治的统一和改革。

最后,司法协助有利于净化本地司法环境。和谐司法需要有良好的外部司法环境作为保障,司法环境是构建司法和谐的软件。和谐司法不是对非法行为无原则的纵容,也不是对合法权益保护的弱化,更不应是对法律是非的颠倒。司法环境的净化,对于法治权威的维护,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化,乃至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都有很大的作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通过本次协助行为,一方面彰显了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另一方面也用行为净化了本地司法环境,使违法行为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