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因经济拮据,逃票坐火车回镇江的市民李某,下车后不从正常出站口出站,而是沿着铁路线行走,结果被火车撞成伤残。昨日,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要求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李某由于自己的过错只能饮下这杯自酿的苦酒。

2007121晚,李某从苏州乘火车返回镇江,因身上所带钱不够,只买了从苏州至无锡的火车票。列车到镇江站时已是当天晚上9点多了,为逃避出站口的检票,李某下车后沿铁路线步行,准备从非出站口溜出去。在进站信号机的外面70处,一列货车列车疾驰而来,李某闪避不及被火车撞伤,轧断了右小腿。后李某被铁路民警送到医院抢救,经全力抢救侥幸捡回性命,但身体多处受伤、骨折。出院后,李某与铁路部门签订了一份处理协议:李某违反铁路法规定,应负全部责任。考虑到李某系低保人员、未婚、父母双亡等现实情况,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3000元,双方事后互不牵涉。200711月,李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李某因火车撞伤严重构成多处伤残,最高处达六级伤残。造成如此惨重的后果,李某对铁路方面只补偿了3000元心有不甘,于20081月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处理协议,判令铁路部门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7万余元。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随身携带钱款不够,采用逃票、选择沿铁路线行走的危险方式,意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出站,符合铁路法规定的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而且李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在铁路线上行走的危险性,而且自己又患有先天性舞蹈症,平衡能力较差,尤其是夜间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危险更是显而易见的。反观铁路部门,在站台及地道设置有出站引导标志,尽到了相应的管理责任和注意义务,火车司机也采取了紧急制动措施,非常停车,但因为铁路交通的特殊性,终不能避免将李某撞伤。现在李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与铁路部门达成的协议,于法于理无据。

据此,润州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