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寻求刺激,在新华书店内猥亵儿童,9月10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2008年7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建湖县城新华书店门市部看书,看见活泼可爱的被害人崔某(女,2000年2月2日生)也在看书,便萌生邪念,将崔某挟持到该书店内西南书架拐角处,乘无人之际,用右手从崔某大腿伸进去抠摸其阴部,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寻求刺激为目的,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悔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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