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多,法院在处理完投保人按国家法律规定投保的交强险后,投保人会凭着自己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理赔。近日,江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较好的维护了投保人利益。

20071125傍晚,马某雇佣的驾驶员将王某撞伤,王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车祸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家属交强险5万元,马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20084月,马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润州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第三者责任险赔偿20万元。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马某所雇佣驾驶员交通事故后有肇事逃逸情形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向马某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由马某签名的投保单原件,应视为保险公司举证不能,格式合同中约定的逃避不赔的免责条款对马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考虑到马某雇佣的驾驶员有驾车逃逸的现象,未尽到防止和减少车祸损失的义务,也应承担部分损失。最后,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某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