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不明释 保险公司须埋单
作者:王蒙 发布时间:2008-08-25 浏览次数:1109
本网镇江讯: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多,法院在处理完投保人按国家法律规定投保的交强险后,投保人会凭着自己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理赔。近日,江苏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较好的维护了投保人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马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向马某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由马某签名的投保单原件,应视为保险公司举证不能,格式合同中约定的逃避不赔的免责条款对马某不发生法律效力,但考虑到马某雇佣的驾驶员有驾车逃逸的现象,未尽到防止和减少车祸损失的义务,也应承担部分损失。最后,该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马某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