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先后三次入狱,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盗窃。近日,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谷某某于19996月起先后3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6516刑满释放。200874,被告人谷某某在其租住的宿舍楼里又盗窃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楼梯踏步处的一辆价值1720元的踏板电动自行车。被盗电动自行车目前已被追回返还失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谷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