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李英身感世态炎凉,丈夫生前曾把60余万元巨款借于好友,在不幸病故后追问借款时却被告之已还50万元,昔日好友对簿公堂,上演一出良心大战。日前,这起死无对证的借款纠纷经宜兴法院一审、无锡中院二审,法官明察秋毫,明断公案,终于落下帷幕。

整理遗物  发现七张借条

2007524,对李英来说是个伤心欲绝的日子,她的丈夫王小君因心肌梗塞,没来得及留下半句遗言便永远的离开了她。但日子还要继续,李英上有老下有小。一日,她忍住思念与伤痛整理丈夫的遗物,却在抽屉里发现了一个家人所不知的惊人秘密,丈夫竟“藏”有好友蒋斌、张红夫妇落款写下的七张借条,时间跨度从2005110200711,借款本息已达65.4万元。

悲伤接踵而至。得知这笔丈夫留下的财产后,李英便向蒋斌、张红夫妇核实,结果令她大出意外,夫妇俩说借款的确是事实,但已经分两次还掉了50万元,如今只欠下15.4万元了。但是在李英的记忆中,家里从未收到过这笔50万元的还款,这笔钱难道随着销丈夫的离去也销声匿迹了吗?

对簿公堂  替丈夫讨公道

为讨个公道,李英和儿子、公公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蒋斌、张红夫妇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65.4万元,并向法院提供了七张借条。

在法庭上,蒋斌夫妇说,他们自己办了一个陶瓷企业,和做生意的王小君生前是好朋友,因企业资金周转需要,所以向王小君数次借款,对李英提出的本息已计65.4万元这笔数额他们无可否认,但随之提出,他们已还了大部分,其中一笔41万元是在20074月归还的,实际上已还给王小50万元了,所以目前只剩下15.4万的欠款,并拿出了由王小君署名的两张领条。

李英责问蒋斌夫妇没有良心,丈夫生前帮助了他们,现在却因丈夫的离去想对这笔借款耍赖。丈夫王小君是20075月份去世,如果一个月前有巨款归还,至少应该有一些蛛丝马迹,但是家里人都不知道有这笔还款,也没有发现有这笔钱。

争议焦点  两张“瑕疵”领条

当被告提供的领条给原告确认时,这不看不要紧,一看李英一家更是气上加气,在他们看来,这两张领条实在是太有“问题”了。第一领条张落款时间是2006522,上面内容为:领蒋斌现金玖万元正(90000元正),领款人“王小军”。这张领条外形只有豆腐块大小;第二张领条落款时间为20074月,上面内容为:领蒋斌现金410000元(肆拾壹万元正),领款人“王小君”。在这张领条中,现金410000元之“4”紧挨“1”呈右倾并略高于“1”,且这两个数字明显不协调;“(肆拾壹万元正)”字样在正文右下侧,紧靠其左侧有被划掉的“(肆拾壹万元正)”字样且其中“肆拾”二字有明显涂改痕迹,并隐约可见“(肆拾”字样是由原“(壹万元正)”的中的“(”涂改添加而成。而且两张领条上的内容除签名像,其余均不是王小君本人所写。

被告提供的两张领条从形式到内容看起来似乎不符合常理。丈夫王小君是高中文化,完全有能力自己写领条,而不需要他人代笔。为此,李英对领条提出异议,一、第一张领条拼凑的嫌疑很大,要求对签名和内容形成时间是否为同一时期形成等情况予以鉴定;二、第二张领条涂改痕迹太重,41万元明显是在1万元的基础上改的,故只认可1万元领款。据李英他们了解,被告就目前来说特别是在20074月份,根本没有能力偿付41万元现金。

对于原告提出的意见,被告蒋斌承认领条上的内容除签名外全是妻子张红写的,并一再强调写错字是很正常的,对第二张领条有改动迹象作如下辩驳:因为妻子是厂里的会计,平时王小君经常到厂里来玩,经常碰面的,改动一下反正王小君也同意的,也无所谓的,所以当时写错了就没有重新写一张。其余未作辩解。

死无对证  法官作出明断

双方当事人的焦点已很清楚,两张领条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至于真相如何,只有双方当事人心里面最清楚,但现在一方当事人已到了另一个世界。逝者已逝,真相由谁来说明?法院下判是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并努力追求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一致。

第一张领条经当事人申请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该领条上王小军签名与提供的笔迹样本为同一人所写,与领条上其他字迹是同一时期形成的,但由于缺乏样本不能确定它们是否为“2006522”形成。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第一张领条,根据签定结论认定王小军的签名与其他字迹是同一时期形成的,故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于2006522已还9万元;对于第二张领条,因除王小君签名外,其余均为被告张红书写,领款金额又明显有添加、涂改痕迹,按合同解释中的对“文书制作者不利原则”,这些文字有疑问时,应当作出对被告张红不利的后果。而且本案涉及的巨大领款金额有涂改、添加现象,张红应当料到日后可能会引发争议,当时完全可以另外书写一张清楚的领条,让王小君重新签名确认,但张红却置之不顾,有违常理,故对第二张领条的瑕疵之处不予采纳,仅认可于20074月已还1万元。

综上,二被告辨称已归还50万元借款,经法院认定确认为已归还10万元,另40万元主张缺乏依据,不予认可。遂依法判决被告蒋斌、张红夫妇归还原告李英等人借款本息计55.4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