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委托理财,是时下常见的一种经济现象。因为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产生争议后处理尺度不尽统一,这类案件数量虽少却是民商事审判的热点、难点。

20046月,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受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源于1998年吕某将自己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设的账户委托徐某经营,当时两账户市值约人民币30万元。1999年,吕某给付徐某收益分成25000元,言明以后账面资金按40万元计算。随着股市转“熊”,双方于20031月签订书面协议,由徐某保证到20031230账户市值达到18万元。至20041月底,吕某证券账户的市值仅为4万余元。吕某遂诉请徐某赔偿经济损失134151.66元。鉴于吕某对股市资产从40万元跌到4万余元的现实接受不了,双方因此经常发生激烈矛盾以及双方之间的其他经济纠纷,承办法官采用扩大调解范围的“兜底”法促使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给付吕某18万元了结所有纠纷,以每年支付两次、共8次的方式付款。双方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基于对法院的信任,双方都要求每次均由法院转交。

在以后长达四年的履行期间里,徐某按照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主动交纳每笔款项,承办法官也不厌其烦地从中“牵线搭桥”。2008820,随着最后一笔3.03万元款项的交付,原告、被告、法官均绽开了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