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今年以来,金湖法院宝应湖法庭在案件诉讼调解工作中实施案件承办人与书记员、审判员与审判员、庭长与审判员之间“三步协作”调解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案件调撤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

一是承办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协作。在案件诉讼调解过程中审、书之间不仅配合,更注重配“活”。与当事人谈话或进行调解时,不拘泥于我审你记,而是共同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说,或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这就对书记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既要吃透案情,也要与审判员同一调解口径与思路。

二是审判员与审判员之间的协作。由承办人做先行调解工作,如果双方矛盾尖锐,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则在充分分析矛盾焦点和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及心理需求后,及时调整调解工作策略和思路,采取迂回战术,邀请其他非案件承办人参与调解。通过为当事人预测判决结果和诉讼风险供当事人参考和权衡,促使当事人求同存异达成调解协议,既避免了以判压调的嫌疑,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又避免了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中立性产生的猜疑。

三是庭长与审判员之间的协作。特别是对双方当事人在具体细节或具体承担责任比例存有争议的情况下,有庭长在找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点以及权衡法理与情理的融合点上,制定出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