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构建和谐司法,充分发挥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的职能作用,该院积极采取举措,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必要性。“一次出庭可能等于上十次普法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地发现本机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并能倾听民众的意愿和呼声。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应诉意识和应诉能力,有利于改善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公开解决行政纠纷工作的开展。

二是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范围:1.行政机关当年第一起行政案件;2.社会影响重大的群众性案件; 3.强制拆除或强制拆迁房屋的案件; 4.行政机关败诉后当年又发生同类型的案件; 5. 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争议数额为2万元以上的案件;6.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案件;7.人民法院、复议机关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三是采取硬措施保证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该院施行直接向行政机关负责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建议函,并与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加强联系,使其敦促行政机关负责人严格遵循出庭应诉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交流机制,在庭期安排上,承办法官提前几天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开庭的日期,以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应诉。并在开庭前一天电话确认出庭应诉人的身份,若行政机关负责人有其他重要工作安排,及时调整开庭日期,以防止“民告官却不见官”的现象发生。对于行政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安排由庭长或分管副院长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进一步调动和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积极性,促使行政机关负责人重视应诉。

四是加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信息报道等方式大力宣传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效应,精选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诉的典型案件,并组织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旁听,充分发挥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示范带头作用,营造积极广泛的应诉氛围,形成了良好的庭审社会效果。

五是加强监督检查措施确保出庭应诉制度落到实处。阜宁法院定期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观摩审判庭审,并进行评议。坚持把观摩和评议活动作为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的重要推手。同时阜宁法院行政庭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办反馈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并提出将此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