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洪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作者:许松 发布时间:2008-08-20 浏览次数:1458
被告人孙某系泗洪县青阳镇某小区居民。2008年5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因怀疑其妻王某某与邻居王某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从自家阳台爬至对门王某等人租住的601室阳台。被告人孙某进入601室内后,逼迫居住在该屋内的王某、沈某、鞠某某三人跪地,责问三人谁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王某等三人均否认,被告人孙某便从厨房内拿来铁锅、铁勺、酱油瓶等工具对王某等三人进行殴打,致王某、沈某、鞠某某全身多处青紫。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未经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被告人孙某在案发后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