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在单位拿着高薪但却不愿意订立书面合同原来另有隐情,没有合同想要巨额补偿诉讼也难以保障。8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南通某印染机械公司仅需支付原告钟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500元,同时驳回原告钟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当天劳资双方均表示服判。
2007年7月,原告钟某作为被告企业急需的人才招录进公司,主要从事印染机械设计工作,钟某要求高于其他同等岗位的报酬,一周休息一天,但双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被告企业均予以了满足。今年1月24日,依照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告企业向全公司职工发出了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通知,要求职工必须在1月31日前完成合同签订。当企业找到钟某时,其表示不愿订立书面合同,后企业同意解除双方合同并按月薪4500元的标准与钟某结算完全部工资报酬。据被告企业称,钟某之所以不愿订书面合同系因其在外办有公司。然而,离开被告公司后钟某觉得“吃亏”,通过劳动仲裁和法院诉讼向被告公司主张了克扣工资、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等请求项目合计31000余元。仅有存在被告公司处原告自己出具的工资结算完毕的便条,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原告钟某竟向被告公司开出如此高的“要价”,显然难获法庭支持。在主持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