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金湖法院率先在全市创设第一个“人民调解窗口”,按照“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求实效、勇创新”的总体要求,严把“四关”确保“窗口”工作的合法、规范、有效开展。

一是严把“选人关”。建立一支过硬的调解员队伍是“人民调解窗口”工作能够开展起来的最重要的基础性保障。该院在筹建“窗口”之初,就紧紧围绕“人民调解窗口”的性质和需要,与县委政法委、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深入研讨,并联合发文《关于在全县各机关团体中聘请“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的通知》,对“窗口”调解员聘用的范围、条件、职能等相关事项都作了明确规定。先由各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通知》要求,进行民主推荐;再由法院、政法委、司法局三方根据各单位上报名单,进行意向性考察,确定人数和正式人选,并颁发聘书。被聘用的“窗口”调解员在上岗前还要进行为期一周的岗前业务技能培训。

二是严把职能“范围关”。该院在明确了“人民调解窗口”主要是对一般性民事矛盾纠纷开展诉前调解以及诉讼期间的辅助性调解工作的性质后,在划定“人民调解窗口”职能范围时,重点突出两个方面:第一、适用“窗口”调解的案件,必须是双方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不复杂,且诉前完全有调和可能的。如一般性婚姻家庭案件、邻里纠纷案件以及标的额较小的经济纠纷案件等;第二、通过诉前思想疏导,当事人自愿请求“窗口”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如当事人不愿接受“窗口”调解的,则由法院依法审查立案,诉讼解决。通过职能范围的严格界定,能够有效避免案件积存和强迫调解的问题。

三是严把程序“规范关”。 为使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工作能够合法化、规范化开展,该院坚持依靠不依赖放权不放管的原则,以诉讼程序为蓝本,先后制定落实了《窗口调解员工作职责》、《窗口调解工作回避制度》、《窗口调解调限规定》以及《窗口调解协议审查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对窗口工作实行全面规范的制度化管理。

四是严把调解“质量关”。为确保“窗口”调解案件的质量,该院非常注重对调解员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首先是加强对调解员调解理念和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的教育,紧紧围绕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调解目的来开展工作。其次是加强对“窗口”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严格审查调解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第三,制定“窗口”调解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以及相应考核办法。审管办对“窗口”调结的案件逐一进行评查,每月通报一次,把质量的高低与“窗口”调解员的报酬和评先评优相挂钩,以此激发“窗口”调解员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争先创优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