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815,铜山法院利用诉调对接,妥善化解了6起矛盾易激化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七十年代,刘某等6人接班在某供销社参加工作,19921993年起该社陆续不再给刘某等人安排工作岗位。1999615,该社召开职工代表会议,通过了对包括刘某在内的9名人员除名的决定。20082月,刘某等6人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供销社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用工合同,补交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要求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供销社自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与刘某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驳回了刘某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双方均不服该仲裁裁决,20085月刘某等6人又起诉到法院,仍然要求供销社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给予每人生活费补偿4800元。几乎同时,供销社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供销社不应与刘某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分析了案情,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谈话、调查和开庭,全面了解双方纠纷的起因和经过,理清了诉争焦点,把握了问题症结,以追求案结事了为目标加强诉讼调解。但由于纠纷跨度时间太久,积怨颇深,双方态度比较强硬,加之目前该供销社效益较差,无力承担数额较大的社会保险费用,调解多次陷入僵局。为此,承办法官借助诉调对接网络,邀请县总工会、县总社工会派员参与调解,以每个诉争焦点为切入点,分别做当事人的工作,努力缩小双方之间的差距,并且在关键的问题上,邀请县总社的负责人出面做供销社一方的工作。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疏导、法律释明,以及工会组织、县总社的共同努力,815,最终达成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予刘某等每人2400元生活补助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及县总社领导都非常满意,承办法官脸上也露出了欣慰的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