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悉心调解打破公司僵局 股东握手言和企业起死回生
作者:汪洋 陈黎笋 发布时间:2008-08-19 浏览次数:1475
原告盐城市某铝业公司股东之一郑某认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因此于2008年7月份诉至法院,要求解散公司。该铝业科技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目前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亏损,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法院经过庭前阅卷、庭审调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已陷入僵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的条件,同时公司股东也一致同意解散公司。但如果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则该公司将面临强制清算、债务清偿、职工安置等一系列后续问题,且该公司有部分职工的老家在四川地震灾区,如果公司被判令解散,这些工人将陷入失业的困境。
为此,案件承办法官没有轻易下判。法官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曾经作出过较好地业绩,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过一定贡献,且还有再发展的可能。休庭后,承办法官悉心做公司股东的工作,指出解散公司的利弊得失。经过几个小时的调解工作,一直到晚上7点多钟,公司的两个股东终于握手言和,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打破了公司的僵局,公司得以继续存续。
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公司僵局之诉作为新类型案件将越来越多地诉至法院,通过调解结案无疑对今后处理类似案件作出了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