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某广告公司已方违约履行合同,反告对方违约,倒打一耙。法庭在查明事实后,公正判决,驳回了原告起诉。

原告某广告公司诉称:2007415日,原告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一份广告牌工程合同,由原告承建新沂市火车站楼顶广告牌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而被告违约拖欠工程款1.65万元。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

法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制作、安装,致使房屋漏雨。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新沂市技术监督局对该工程进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本院认为:中国工程建设部就户外广告设施作出规定即广告牌钢结构与混凝土结构之间严禁采用摩擦型膨胀螺栓锚固。原告施工工程使用摩擦型膨胀螺栓锚固,同时使用的材料经检验也不合格,原告违反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部分价款,未违反合同约定,其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