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滨海港地处滨海东部沿海,具有得天独厚的建设深水大港综合条件,滨海港建设是江苏沿海开发的组成部分。滨海法院主动融入地方中心工作,经过充分调研,出台“保障和促进滨海港建设十项措施”,为营造港区良好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全力推进江苏沿海大开发。其内容主要是:

一是明确三个优先。对涉及滨海港开发建设中因滩涂养殖、土地用途变更和规划调整等引发的纠纷、港区企业在设立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因征地、拆迁、用工、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引发的纠纷、涉及侵犯外来投资者权益的纠纷,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二是建立巡回审理制度。在港区设置巡回审判点,定期、定人到巡回审判点开展立案、调解、开庭、接待群众来访等工作;优化整合审判资源,把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干警充实到巡回审判一线;加强物质装备,在巡回审判点配备专用车辆、桌牌、横幅、电脑及其他业务专用设备。

三是扩大民商事案件速裁范围。规范速裁庭工作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努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港区的案件,除法律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和涉及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不便于速裁的民商事案件外,一律先进入速裁程序。

四是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在港区建立便民联系点,聘用法律工作者或德高望重人士担任联络员,实行诉调对接;进行诉前、庭前、庭中和庭后调解,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注重调解方法,将法院调解与特邀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调解、社区人民调解机构调解相结合。

五是从重从快处理三大类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为滨海港建设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对乡霸村霸、强装强卸、强揽工程等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商业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三大类犯罪依法从重惩处。

六是发挥行政案件协调功能。积极做好港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在非诉行政案件中,坚持支持和监督并重,注重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保障行政行为的顺利开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七是扶持港区企业发展。依法制止对港口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司法干预和限制港口企业合法经营的行为;对被执行的中小企业,如暂无履行能力,但企业有发展潜力、产品有市场的,可采用设定抵押、提供保证、债权转股和加强企业债权保护等手段,依法予以扶持。

八是全面提升港区良好形象。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有效衔接,完善执行威慑机制,促进诚信滨海、诚信港区建设;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港区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水平,全力提升港区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