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具慎独之心
作者:周陈华 储鹏杰 发布时间:2012-09-10 浏览次数:1285
汉代官员杨震在赴任途中,曾受其提携的昌邑县令王密深夜携银馈赠,不料杨震反问:“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王密答:“暮夜无知者”,而杨震则回应“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这就是载于《后汉书》的“杨震暮夜却金”的典故,杨震也被作为清官廉吏的楷模而彪炳史册。
“暮夜却金”以当事人间特有的情谊以及隐秘的时空环境充分烘托出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提倡的君子必备品行之一——“慎独”。《大学》载:“此谓成于中,形于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拥有者和执行者,权力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权属、自由甚至是生命,必然存在权力越界和被腐蚀的可能。在当前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思潮抬头,官员监督体制不健全,诸如“眼花”法官等负面新闻时有发生,这都突出了“慎独”精神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法官当以最严格的自律标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并引导公众良知。
法官业务水平当自省。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法官职业的本质就是“服务”,如何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司法产品当为法官的毕生追求。在能动司法的大背景下,法官还应适当突破被动性原则,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创新等实践活动中去,回应群众、企业的司法需求。这必然要求法官在思想、态度、行动、经验等方面与时俱进,不断突破、超越和完善自我,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曾子曰:“吾日三省其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而不习乎?”从事着这门善良公正的艺术,法官应以一日三省的自觉反省理论水平、业务能力、服务细节等方面的不足与问题,并身体力行内化成严谨、高效、负责的文化自觉。
法官面对诱惑当自律。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司法权是人们为了更好地享受自由而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的集合,交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官薪酬由财政负担,其工作付出的劳动无需当事人的二次买单,任何和当事人间的交易都在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是人为地倾斜天平方向。转型时期的纠纷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法院本处于矛盾的风口浪尖,加之网络等新兴传媒的发达,任何司法不公或者腐败行径都可能成为全政法系统的巨大污点。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官就当严格约束权力和人性异化的一面,秉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情操,否则就会沦为“常戚戚”的小人,随时可能身败名裂。
法官业外活动当自爱。亚里士多德说过,“离群索居者,不是野兽便是神明。”法官既是法院人也是社会人,业外活动是法官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换下法袍或者制服之时也是监管最薄弱之时,最能考验法官的慎独品格。诚如王密“幕夜”送金般,权钱交易、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腐败行径极可能在业外进行,法官当知举头三尺有神明,既要融入社会又不能被社会的阴暗面所笼罩、绑架甚至是俘虏。更为重要的是,法官在八小时工作之外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法官群体,维系着集体的尊荣,必然要求法官时刻谨言慎行,在交友、娱乐、言论等方面不仅不能突破法律的最低限度,还应以道德的高标准约束自己,并在扭转道德滑坡、开启社会新风尚等方面为公众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