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日上午,兰州高速公路一辆载有葡萄的大型货车发生侧翻,车上价值30余万元葡萄遭人哄抢。交警称,尽管制止一部分人的哄抢行为,但是很多人不听劝告仍继续哄抢。(96日 《兰州晨报》)

 

在兰州高速公路上,一辆拉运葡萄的大货车在急转弯处侧翻,当地村民非但没能伸出援手,还居然趁人之危聚众哄抢,造成损失约30万元——一个足以使驾驶员倾家荡产的数字,真是怎一个“丑陋”了得!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新时期社会主义荣辱观是规范和引导人们行为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如果这个都做不到,那就应了孟子所讲:“人不可以无耻。无耻之耻,无耻矣!”

 

村民胆敢在光天化日之下聚众哄抢他人合法财物充分暴露了人性在失去制约时最丑陋的一面,这固然有盲目从众的心理作用,但归根到底还是取决于村民利害得失的理性权衡,“聚众”就是要害所在:“利益”均沾,风险分摊,但法不责众。

 

具体而言,聚众哄抢分散了个体哄抢的财物数额,难达处罚标准,加之人数众多且行为同质,事实很难查清,降低了被处罚的风险,往往会因难以处罚或处罚不齐导致不了了之。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聚众哄抢”属于犯罪行为,对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要科以刑罚。此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行政法规也有明文规定。聚众哄抢已超越了道德的范畴,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及公众秩序,其产生的“破窗效应”对于社会公德的冲击丝毫不亚于任何级别的洪水、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

 

如果“聚众”成为免责的挡箭牌,这将不仅不能挽回权利人的损失,也不足以警示聚众哄抢者,甚至等于变相纵容和默许,更重要的是践踏了宪法、法律的尊严,对道德滑坡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子曰:“乡愿,德之贼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基本义务,政府不能因工作难度大而成为没有是非标准的好好先生,而当在惩恶扬善中构建和谐。这要求政府在处理哄抢事件中坚守法律的刚性原则,当然也不否定工作方法的柔性和艺术性。要通过走访、调查等手段,结合网络上传的哄抢现场图片等最大限度地还原争相,一一找出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要严惩不贷,对普通参与者也要通过教育、宣传以及国家强制力敦促其退还赃物、赔偿损失并适当施以惩处措施。

 

唯有刚柔并济、标本兼治,方能从根本上防止丑陋蔓延,并进一步扭转社会不正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