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实施以来,东台法院在立案过程中发现,新民事案件案由存在操作困难的问题,影响了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对新民事案件案由进行补正,便于操作运用。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案由列举不全。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虽然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了大量扩充,但取消了一些常用的案由,导致立案时无法找到准确的案由。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列有六种子案由,遇有六种买卖合同之外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就无法找到确切的案由;借款合同纠纷中也有上述类似情形;因燃放爆竹、打架等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无法找到子案由。同时,由于新案由规定不再使用兜底性质的案由,立案时找不到对应案由的情况经常发生。

二是立案系统更新滞后。目前立案系统中,在无法找到下级子案由时,上级母案由又无法点击,加大了立案工作的难度。如租赁合同纠纷中的汽车租赁合同纠纷,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找不到对应的子案由,也无法点击“租赁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另外,由于立案系统更新滞后,导致新增案由在案件立案审查、审批流程管理信息表中无法生成。

二、建议

一是扩充民事案由类型。将一些常用的案由补充进入新案由模块中,便于立案时能迅速找到案由。同时在某些纠纷的子案由中增设兜底性质的“其他纠纷”案由,便于一些特殊案件在立案时能找到案由。

二是改进立案系统。目前的立案系统无法点击上级母案由,建议对立案系统进行升级改进,以便在找不到对应下级子案由时,可以选择上级母案由代替,以弥补新案由规定的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