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门口的工程,只要我能操作,当然应当发包给我。海安人楚某由此想法发展到过激行动,最终导致犯罪。96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被告人楚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6个月。

 

被告人楚某系海安县城东镇农民,43岁,尽管只有小学文化,但头脑灵活的他通过刻苦钻研,成为安装电信工程的一把好手,并做起了承包老板。多年来,楚某家附近的电信安装工程基本由其承包。他潜意识里逐渐形成一种地主“龚断”心态,只要在他家附近的相关工程,就是在他的势力范围内,任何人第三人不得介入。他家门前的一起工程由于违背了他的固有想法,心态失衡的他干出了傻事。

 

城东镇某花苑住宅小区位于楚某家门前,根据配套需要,海安移动公司将在此实施光纤入户安装工程。经过相关程序后,移动公司把该工程发包给某电信工程公司,未发包给楚某。不久,电信工程公司投入施工,工程部分作业已完成。

 

楚某听说后,怒火中烧,利令智昏。20123617时许,为达到迫使海安移动公司解除与电信工程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将工程转让给其承包的目的,楚某冲至花苑住宅小区工地,公开强行拆卸了电信工程公司已安装于该小区内的24HYT161848芯嵌入式分纤箱,将其中的8只扔进河里,另外16只藏匿于家中。经鉴定,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698元。

 

201219日,公安机关接被害单位报警。侦查中,有群众反映反映,看到楚某实施前述破坏行为。同月27日,警方将楚某传唤到案。归案后,楚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海安县公安局扣押分纤箱16只,楚某退赔人民币1102元,均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楚某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退赔被害方全部损失,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楚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评析:本案看似简单,但在认定寻衅滋事罪还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上还需要明晰。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寻找理由、借口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如下四种情形:(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经常或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的;等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楚某将24只分纤箱公开强行拆卸后,其中8只扔进河里导致毁坏,另外16只藏匿于家中,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4698元,完全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所述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特征,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有一个秘密窃取的过程,而被告人楚某大庭广众之下拆卸分纤箱,以发泄不满,行为具有公开性,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定罪起点)为毁坏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000元,而本案毁坏财物价值只有1102元,明显达不到该罪立案标准。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经常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强买强卖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价格,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由于强迫交易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本案被告人楚某只是通过过激行为意图强迫移动公司接受交易,但其意图并未得逞,相关的法律后果尚未发生,现有行为尚不足以认定强迫交易罪。

 

本案的发生告诉人们,市场竞争固然残酷,但你只能运用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竞争,否则就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