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不是法律用语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需谨慎
作者:徐柯柯 庄莉莉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1225
本网无锡讯:房屋买卖过程中,对合同内容没有完全理解就草率签订协议,很容易为日后产生纠纷埋下隐患。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引发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历时多年的纠纷尘埃落定。
王某有一套总面积为130余平米的房屋,分为前朝和后朝。2002年12月,王某和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王某决定将自己房屋的后朝所造的上下两层房屋(从阳台至后墙)卖给赵某,同时双方约定,房屋的前朝与后朝之间的天井与二楼连结前后幢楼的过道“主权归王某,使用权属赵某”。一直一来,双方都遵守着合同的约定,彼此相安无事。然而当王某提出要改造房屋,想收回过道另作他用时,两人从此闹翻了。2008年,王某在天井阳台下砌了一堵围墙,把过道堵住,强行收回“失地”。如此一来,严重影响了赵某房屋的采光及通风,双方闹上了公堂。
法庭上,两人各执一词。赵某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上写的清清楚楚,使用权归自己,他使用过道名正言顺,王某无权收回;而王某也觉得委屈,他认为,主权归自己,那就是自己的东西,难道自己的东西自己还不能做主么?
承办法官认为,问题就出在当初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首先,主权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容易产生歧义;其次,对于过道的约定双方在认识上也不统一,使用权没有约定期限,当使用权和所有权产生分歧时如何解决,所有权是否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收回等等都未明确。正是协议中不经意的一句话,造成了双方历时数年的纠纷。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同意疏通房屋阳台的排水管道,并承诺关于房屋的事宜今后友好解决,赵某也表示不再追究,友好地与刘某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