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乘出租车财物丢失,未告知旅客下车带走随身物品,驾驶员酌情赔偿。812,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彭某人民币2000元。

今年329日上午10时许, 原告彭某从上海回射阳参加其侄女婚礼, 因下雨乘被告王某某的出租车去县城望鹤楼宾馆参加婚宴, 上车时将携带的行礼包放入被告车的后备箱内, 到目的地时忘记拿行礼包, 婚宴开始前取照像机拍照时, 发现自己的包下车时未拿,后来通过渠道找到被告, 被告认可原告叫其打开车的后备箱, 因当时下雨仅在驾驶室操作打开后备箱让原告自己放入, 也认可原告下车时没有拿后备箱的东西. 庭审中, 被告对原告提供包内财物清单的物品不认可, 也不同意返还或赔偿, 认为自己没有下车, 原告在后备厢内放的什么东西并未告知被告,被告几天后才知道此事, 绝对没有占有这些财物

法院认为:2008329上午, 原告租用被告的出租车将原告人等送至望鹤楼宾馆, 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 原告通过被告打开后备箱将行礼包放入, 原告到达目的地下车时未要求被告打开后备箱取包的事实双方陈述一致,应认定原告确有物品遗忘被告车上, 致该财物灭失均有责任;原告下车时虽然天气不好应告知旅客带走随身物品,被告认可原告应该有东西下车时没有带走, 而拒绝赔偿依据不足; 原告和被告约定是送人至目的地,对自己携带的财物应妥为保管, 且放入后备箱的物品应交由被告放置, 致财物灭失也有一定责任;庭审中原告出示的损失财物清单中的数量、价款被告不认可, 但根据证人证言证实,原告行礼包中放有照像机可以按2000元认定, 其他生活消费物品可在原告折价的基础上酌情认定;原告的其他赔偿事项法院不予认定。故按现有证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