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参考民间习俗圆满调解案件
作者:张薇 张晓剑 发布时间:2008-08-18 浏览次数:1008
本网盐城讯:射阳法院受理的原告李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案,原告曾于2007年初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丈夫李某坚持不再与妻子共同生活,并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坚决要求与妻子施某某离婚。
案件审理中,妻子施某某面对态度坚决的丈夫,无奈表示同意离婚,但其提出原告结婚时未直接给付现金作为礼金,而是将在某单位的8万元存款作为礼金给付被告,为了获取利息,被告此后并没有将该款取出,原告在起诉时,将原存放在被告处的条据取走。原告对此不予认同,说根本不清楚,而被告称因条据已不在自己处保管而无法提交相关证据。
如果以机械化的办案方式,承办法官完全可以依据证据规则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但承办法官充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原、被告并非青梅竹马,而是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不到半年即领取结婚证,原告是一公司的普通员工,而被告是学校教师,从双方的感情基础及社会地位、以及当地的普遍在男女方结婚前,男方正常都会给付女方数万元的礼金的社会习俗,以及女方在结婚后主动将其二万元存款放在男方处的情况来分析,女方陈述男方将其部分单位存款作为礼金,而女方为了获取利息未提取该款有一定道理,更符合当地的习俗。承办法官据此分析作为调解案件的基础,要求原告尊重客观事实,对原告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原、被告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并主动履行协议,将协议款项一次性给付了被告。该案的调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