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2日,徐州九里区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结5起拆迁行政裁决案,本市某县建设局因未能将权利义务告知书、评估报告书及开庭通知书等送达给被拆迁人,致使其无法主张权利,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该局做出的拆迁行政裁决程序不当,被法院判决撤销。

200312月,徐州市某县建设局开始对该县建筑面积20000余平方米的房屋实施拆迁,李某、张某、周某、陆某、牛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2006年该建设局召集李某等五人与拆迁方选择评估机构,但双方因评估时点及评估机构的准入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拆迁评估未能及时进行。直至2007621,该建设局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对抽签确定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公证,公开抽签决定由宿迁市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李某等五人房屋的拆迁评估工作。同年6月底该公司作出评估报告后李某等五人认为补偿过低,自行委托江苏某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其房屋重新进行评估。该建设局认为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于同年8月委托徐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鉴定委员会对两份评估报告予以鉴定。9月该专家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报告,认为2份估价报告均不符合规定,建议两家评估机构重新出具估价报告。同年9月宿迁市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再次出具估价报告。20082月该建设局依据此估价报告作出《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裁决拆迁人拆除李某等五人房屋,并补偿给李某等五人房地产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误工等费用。李某等五人认为补偿过低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经庭审查明,该建设局在作出裁决过程中,未能将徐州市房地产估价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重新评估通知书、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告知书、评估报告书及开庭通知书等直接送达给李某等五人,而是交由案外人代收,案外人称未转交给李某等五人,庭审中李某等五人亦否认该案外人系其委托代理人,拆迁人对此有异议,认为系案外人与李某等五人串通作伪证,但又不申请对授权委托书中李某等人的签名及指印进行鉴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