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铜山法院民二庭在商事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案件审理中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在案件审理结束后,与本案处理结果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知其参加诉讼不但增加了工作量,影响工作效率,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之苦,让无须参加诉讼的人参加诉讼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权威。为有效避免类似问题,铜山法院民二庭率先在本庭推行“追加被告及案件第三人”制度,制定专门的审批表格,对需要追加被告及第三人的案件,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将案件信息以及追加理由按规定填写交由庭长审批,庭长与承办法官意见不统一的,提交庭内讨论,确保追加当事人合法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