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尊重” 代价之大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09-10 浏览次数:270
朋友相聚,一见如故,难免喝上几盅,这倒是情理之中的事。而家居建湖的陈某,对盐城的朋友张某来到家中作客,满是高兴,在高兴之余,吃上一顿饭,喝上几两酒,这也未尚不可。可令人不解的是,在其喝了七两白酒,并且酒气十足的他硬要驾车将朋友张某从建湖送至盐城。据他在法庭上讲:“这是对客人的尊重”。那么,这究竟是送人还是害己呢?
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2年5月22日晚上十点半左右,被告人陈某送朋友张某从建湖至盐城,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前往。在返回建湖的途中,其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兴收费站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五大队新兴中队的民警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陈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38.26毫克。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