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以调解结案的案件申请执行呈明显上升趋势。据滨海法院统计,2006年受理的调解执行案件212件,占执行案件的23.7%2007年受理的调解执行案件256件,占执行案件的31.2%2008年上半年受理的调解执行案件214件,占执行案件的33.4%。而且这些案件大多难以执行,成为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原因之一,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调解案件申请执行增多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履行能力发生变化。签定调解协议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是可能实现的,但后来发生了变化,特别是部分企业和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亏损等原因,降低了按调解协议履行债务的能力,不能按约完成,无力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是当事人以调解为名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审判实践中,调解案件往往以权利人一方放弃部分本金、货款,或者放弃利息、违约金,还要承担诉讼费用等而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义务人并不具有主动履行义务的本意和诚心。即使在执行阶段还编造假象赢得执行人员的同情,以物抵债,甚至还要求申请人再作出让步。此类占申请执行的46.2%

三是部分审判人员大局意识不强。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案件的执行。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未采取,该调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资产分布情况未调查,让一些当事人在利用调解给出的一段履行时间来转移财产将其隐匿或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使调解协议形成“空调”。

四是少数法官业务水平低下。对调解认识没到位,指导思想不明确,只求调解方式简单、省力、不求案件的实际效果。在调解时,明知义务人不可能在期限内履行完毕,还盲目调解;有的调解方式不对,采用和稀泥、搞折衷、背靠背等方式,甚至用哄、骗等错误方式,牺牲债权人的利益,达成调解协议。由于此类调解案件在调解时内在质量不高,缺乏执行基础,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不愿意自觉和主动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

二、解决调解案件申请执行增多的对策

一是要加强法律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遵法守法的自觉性。我国《刑法》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有明确规定,《民诉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执行措施。因此,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新闻媒体等深入开展法律知识宣传。主审法官在案件调解时,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阐明不履行调解书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预防和打消当事人逃避履行法律义务的侥幸心理。

二是充分认识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克服重审轻执的观念。法院的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处于同等的重要位置,当事人虽然胜诉但不能实现债权,不是完美的结果。因此,要搞好审执配合,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查明事实、分清事非,还要注重了解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调解案件得以顺利圆满的执行。

三是严格规范调解的方式和方法。法官要树立公正的思想意识,在调解中遵循公开调解的原则,始终把自愿、合法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尽量避免和稀泥等容易导致当事人误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同时在制作调解文书时,加入制约条款,这样,即使债务人不能自觉履行,也能在执行中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优化执行方式方法。“执行难”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要扭转执行工作面临严峻的形势。必须建立起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大执行体制;要提高财产查封扣押力度和对拒不履行的惩处力度;要通过法律法规形成执行震慑,迫其自动履行义务,维护调解书在法律上的严肃性和确定力,只有这样,才能遏制调解案件申请执行不断增多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