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385000元的住房一套,在房主与买主的共同“努力”下,房屋主管部门看到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只有260000元。这正是时下二手房交易中常见的阴阳合同。近日,阜宁法院受理了一起因避税而签订阴阳合同的房屋买卖纠纷案。

  

2001年, 原告姜某结婚在即,于是在某小区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几年后姜某又在同一小区内购买了20多平方的轿车库一间。转眼间10几年过去了,姜某的小孩快上中学了,为了能够方便小孩上学,姜某决定将现在的房子卖了,然后在孩子学校附近再买一套新房。说来也巧,就住在姜某隔壁的张大爷家就有一亲戚即被告王某正打算买套二手房。在张大爷的介绍下,双面见面后很快达成买卖意向。双方连书面合同都没签,姜某就以385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王某,王某也很爽快的一次性付清了房款。由于之前姜某就是将自家的车库借给隔壁的张大爷住,所以卖房后为了王某方便装修新房,也就好心的将车库借给王某居住。本来一切都很顺利,可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王某提出为逃避一部分国家税收,希望做一份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姜某心想反正王某房款也已经付了,况且这税缴了也是白缴,自己何不卖个让人情给王某。就这样,两人在房管局签订了一份价款为260000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当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很快半年过去了,王某的房屋也装潢的差不多了,姜某就找到王某,想让王某搬出自己的车库。这时,意外的事情发生了,王某说这车库就是姜某卖给他的,因为双方签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款是260000元,而自己却实际支付了385000元,这多出的125000元就是购买这车库的钱。姜某当场就跳了起来:“你开什么玩笑啊!”而王某却一点没有开玩笑的意思,他咬定自己已经从姜某手中买得了车库,只是因为车库没产权,才没办过户手续。眼看和王某谈不出结果来,愤怒的姜某只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来看,双方在合同中只约定了房屋买卖价款为260000元,而并未提及车库买卖,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买卖车库的行为发生,现车库的所有权应仍归姜某所有。对于王某声称自己多付的125000元房款,可另行主张。于是作出判决,要求被告10日内搬离姜某所有的车库。

 

 

法官提醒:

 

像姜某这种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会使法院在对真实合同的认定上存在疑难,一旦发生纠纷,原房屋所有人不但权利遭受侵犯,且很难获得法律的救济,甚至还可能因涉嫌逃避税收而遭受行政或刑事处罚。因此,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角度来看,消费者还是应该签订和履行真实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