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彩礼情侣反目 法庭调解和气分手
作者:许冬梅 发布时间:2008-08-15 浏览次数:1342
本网盐城讯:日前,阜宁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悔婚而引发追讨彩礼的纠纷,经法庭多次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由被告陈某向原告王某返还彩礼6000元的调解协议。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5月男方王某按当地风俗送给女方陈某彩礼16000元,其后不久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后二人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同居不到2个月陈某即离开王某外出打工,后经他人多次调解,二人未能和好。今年7月,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返还彩礼16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陈某提出其已与王某同居多月,且是王某提出悔婚,故坚决不同意返还彩礼。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一触即发,因我国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承办法官耐心地向被告陈某释明法律,同时又多次做原告的思想工作,要求其充分考虑民间的传统习俗,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上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