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以为购买了全险,车辆发生事故就能全额理赔的赵先生没想到,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车辆发生事故按责任比例赔付为由,只肯赔偿50%的费用。近日,丹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01116日,市民赵先生想为爱车购买交强险和车损全险,就拨打了某保险公司的电话车险营销电话。电话咨询并确认购买后,隔日该公司将保单送至赵先生家中,并带来一份电话车险保险条款,这份条款一共四页纸,上面写着各种车险的理赔规定,字迹非常小。在向保险业务员询问是否有什么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时,对方告知没什么,就是保险法里面的一般性规定,于是赵先生草草看了一眼保险条款,就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后业务员将保险合同正本和保险条款一并带回公司。

 

去年107日,赵先生驾车与一辆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赵先生车辆受损,车辆维修费共计25450元。本次事故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赵先生和三轮摩托车车主负同等责任。之后,赵先生向保险公司就车损进行全额理赔时却被拒绝,理由是保险条款中车损险的规定中明确,发生事故车损部分保险公司按照车主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进行损失赔偿,赵先生在事故中负50%的责任,保险公司只赔偿赵先生车辆损失的50%。赵先生立即向对方索取保险条款仔细看,才发现车损险部分确实载明“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赵先生非常气愤,认为保险公司不管是在电话中还是在签订合同时,都没有就该项条款未对自已进行提示,自己签订合同时以为保险条款真如业务员所说只是一般性法律规定,就并没有仔细看,以为购买全保车辆受损就能全赔。

 

法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调查后得出结论:保险公司没有在保险条款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主张按照赵先生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系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约定,该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有违公平原则,故该免责条款对赵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赵先生车辆维修费25450元,扣除绝对免赔额500元,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赵先生车辆维修费249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