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恽力飞 发布时间:2008-08-13 浏览次数:1436
近几年来,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觉醒及我国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工伤类案件越来越多,呈明显的上升趋势。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够规范的倾向性问题。
一、涉工伤纠纷审判实践中易出现的不当倾向:
一是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交叉存在的情形下,究竟是择一赔偿还是可以双倍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处理不统一,有的认为受害人在选择一种赔偿请求之后,不得选择另一种赔偿请求;而有些法官则判决允许当事人提出双倍赔偿请求。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标准不统一。
二是法官对证据的认定把关不严格。尤其对于受害人因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方面的书证,实践中部分法官在认定时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放宽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没有严格遵循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认定要求。
三是工伤赔偿类纠纷中,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就赔偿问题私了但事后工伤职工往往又以双方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的情形较普遍,部分法官往往仅仅凭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地位的悬殊,未经对“私了协议”的审查就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撤销。
二、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
一是部分法官习惯于以情代法,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道德审判的思维,缺乏理性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是由于涉工伤立法不够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更加细化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制约。
三是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的不够彻底,证据规则的刚性不足,部分法官往往存在规则迁就于人情的倾向。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是加大基层法官的业务培训力度,尤其是法律思维的培训,切实用法律思维武装法官头脑,提高法官的职业思维能力。
二是充分发挥二审的监督功能和再审的纠错功能,强化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及时纠正法官弱化证据规则的不良倾向。
三是上级法院通过典型案例的形式强化对工伤类案件的指导,统一法律法规的适用标准,尽力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的发生。